我访朝经贸人员须知事项
2008-01-10 00:00

  随着中朝经贸关系的发展,来朝进行投资、市场考察,同朝方开展经贸合作的我经贸团组和人员日益增多。为增加我赴朝经贸人员对朝有关规定的了解,使访问顺利进行,中国驻朝鲜大使馆经济商务处特作如下介绍:

  一、我经贸团组、经贸人员访朝前必须得到朝方有关部门的正式邀请函和书面接待确认。

  朝方现行的做法是:外国人访朝必须有朝方单位邀请和接待,由朝方人员前往火车站或机场迎接,并送至预订宾馆安排食宿,朝方接待人员须住在宾馆陪同,来访团组和人员在朝期间的一应事项,均须通过该陪同人员联系和安排。

  二、我经贸团组、经贸人员(含持免签证护照人员)抵朝后和离开朝鲜前必须去当地的朝出入境管理机关办理入出境手续,在护照上加盖签注章。

  《朝鲜出入境法》规定,来朝访问的外国团组和人员入境后,须在抵朝后48小时内,由朝方接待单位陪同或由朝方人员持中方来访人员护照前往当地出入境管理机关代为办理居留登记,朝出入境管理机关在其护照上盖章标注抵、离朝日期。

  三、为解决经贸纠纷来朝的我经贸人员,务请事先和朝方对口部门联系,并得到朝方的正式书面邀请函和书面接待确认。没有得到上述书面文件,请勿贸然来访。

  四、持中国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的我来访人员,虽无需申办朝鲜签证,但需事先联系好朝方接待单位。

  我经贸人员入朝及在朝停留期间,如遇到问题和困难,请及时与中国驻朝鲜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和领侨处联系,我们将尽力为您提供帮助。

  经济商务处联系方式:

  国际电话:00850-2-3813119

  国际传真:00850-2-3813421

  平壤市内电话: 3823120

  领侨处联系方式:

  国际电话:00850-2-3813116

  国际传真:00850-2-3813422

  平壤市内电话: 3823122